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在渭南市**区**路与**路十字“**名烟名酒”门前,发现被害人李**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大众途观车(车牌号为豫N*****)副驾驶后排车窗未关,便将该车后排座位一箱(6瓶)飞天茅台盗走,后将六瓶茅台以1200元卖至渭南城区一烟酒回收店,钱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飞天茅台价值为人民币11400元。
2、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在渭南市**区**街**医院家属院南门口停车位处,发现被害人史**停放在该处的奥迪轿车(车牌号为陕E*****车门未关, 便将该车中控台处5000元现金盗走,钱已挥霍。
3、2019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在渭南市**区**路**药房门口停车位处,发现被害人雷**停放在该处的大众轿车(车牌号为陕E*****)车窗未关,便将该车储物箱内2800元现金盗走,钱已挥霍。
4、2019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在渭南市**区**街**医院家属院南门东边,发现被害人张**停放在该处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为陕E*****)车门未关,便将该车中控台处130元现金盗走,钱已挥霍。
5、2019年12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在渭南市**区**路与**路十字**小区发现被害人杨**停放在小区门口车位的白色雪佛兰科帕奇(车牌号为陕E*****)车门未关,便将该车车档位杆处七盒黄硬芙蓉王香烟盗走,现该七盒黄芙蓉王香烟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黄芙蓉王香烟七盒价值共计人民币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数额共计195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全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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