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宁高凤**8”船主,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路**花园**栋**单元**号车库。2014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5月3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況下,事先与他人合谋,驾驶 “宁高凤**8”船舶来到长江干线256白浮禁采水域,通过一吸砂泵非法盗采、装运江砂。5月31日零时10分许, 装载江砂的“宁高凤**8”船舶在长江干线253红浮水域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案发后,经第三方称量确认盗采的江砂为2685.5吨,安庆市建筑工程测试中心出具的《砂样检测报告》证明本案涉案江砂细度模数为1,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江砂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本案涉案江砂在2020年5月30日的市场零售价为每吨41元,查获的江砂价值人民币110105.5元。该江砂拍卖后剩余款156330元已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2. 证人马某某、陈某乙的证词;
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合谋,分工合作,在长江禁采区水域非法采砂,盗采的江砂价值人民币11010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转
检察官助理:章 伟
2020年10月 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所在地同居住地,联系电话1307341****;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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