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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丹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酒后用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准备去射杀陈某乙家的猫未果,便将仍处于待击发状态的这支火药枪放在自家牛棚顶上晒太阳,然后离开。当日15时许,由于快要下雨了,陈某丙去把牛棚上他爷爷陈某甲的火药枪收回家放时,因出于好奇擅自操弄导致该火药枪走火,射出的铁砂击中在一旁捡拾辣椒的陈某丁头部。陈某丁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依法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为自制长管火药枪;死者陈某丁系枪弹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火药枪、黑火药、黄药、铁砂等;

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涉案火药枪的鉴定意见及陈某丁死因的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提取物品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火药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且具有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治章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处所为丹寨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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