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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望江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17年10月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苏州**地产有限公司在苏州市吴某区七都镇庙港社区的**案场销售人员陈某乙经预谋后,利用陈某乙负责代理销售公司结算佣金初审流程等的职务便利,以每销售一套房屋1800余元等的回扣方式,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代理销售上述楼盘的代理销售商上海**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倪某某所送的转账人民币共计23万余元,并为该公司在佣金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向安徽省望江县公安局长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5日, 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孙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琳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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