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87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号,住番禺区**镇**街**号**房。2018年5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路**号。2016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2015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购买毒品吸食。后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手机微信联系好毒品交易,收取了李某某转账给其的毒资300元,在征得被告人陈某甲的同意后,于2019年1月24日凌晨,让被告人周某某去到约定的本区石碁镇富怡路7号对出马路将红白色包装的“利群”烟盒装着的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裹着的白色晶状物(净重0.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李某某。随后,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缴获上述毒品。
2019年1月24日1,公安人员去到本区**镇**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吸毒人员唐某某。
经核实,2019年1月10日、1月20日、1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房容留周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合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合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刑。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依法扣押的白色晶状物1包、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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