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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庄**村**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村。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2日04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青新高速公路下行线北向南行驶至2km+600m处,车辆左前头处与行人曹某某接触,造成曹某某死亡、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清。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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