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4日由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与李某甲相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编造各种谎言先后多次从李某甲处骗走人民币共计120.4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自己要做白内障手术,骗取李某甲24500元。
2.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自己在株洲经营的特产店需要资金周转,骗取李某甲15万元。
3.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陈县长为其介绍黄桃业务需要资金周转,骗取李某甲15万元。
4.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其丈夫同意离婚并答应将深圳房子过户给她,但需要支付剩余房贷和房子过户费为由,骗取李某甲25万元。
5.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陈县长为其介绍礼盒业务需要资金周转,并冒充陈县长与其的聊天记录获取李某甲信任,骗取李某甲30万元。
6.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冒充戴某某在微信中与李某甲聊天,以戴某某要交房租、生病住院为由,骗取李某甲8万元。
7.2020年5月5日、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两次谎称用于深圳房子过户的资金已偿还借款,办理房子过户的钱不够为由,分别骗取李某甲13万元、12万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骗取李某甲共计人民币120.45万元,已归还59018.17元。除少部分用于日常开支外,其余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3.证人证言:陈某乙、戴某某、傅某某、刘某甲、万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叶某某、邱某某、李某乙、孟某某、扶某某、刘某乙、田某某、刘某丙、文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江丽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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