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15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来到平阳县水头镇朝阳南路**号,先与被害人王某某套近乎,后以微信转账和王某某支付宝换钱的名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被害人王某某自行追回人民币500元。
2.2020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来到平阳县水头镇油车路**号一水果店,先与被害人周某某套近乎,后以微信转账换钱为名,骗取周某某共计人民币5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7月3日12时许在平阳县**镇**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300元、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并均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高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2页。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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