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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2828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在新兴县**镇经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被执行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去新兴县**局办**证时与工作人员麦某某认识相熟,陈某甲因资金周转的问题,得知被害人麦某某想要买地的消息后,虚构其有返还地出卖的事实骗取麦某某20万元。目前陈某甲及其家属已返还20万元给麦某某,麦某某表示谅解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梁凤放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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