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92********,现年27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孝义市人,住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乡**村**号,系农民。2018年11月9日因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陈某甲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1日,被害人马某某到国美电器太谷店购买电器,经时任太谷店店长的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购买了家电,共支付给陈某甲10000元。事后陈某甲未上交公司,也未给马某某发货。
2、2018年9月,被害人庞某某经店员成某某介绍,到国美电器购买了家电,共支付给成某某12987元,后成某某将钱转交给了被告人陈某甲,但事后陈某甲未上交公司,也未给庞某某发货。事后陈某甲给了庞某某500元。
3、2018年8月4日,被害人魏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称其在孝义店看了两台电器,陈某甲答应其可以从阳泉给其调货,魏某某通过微信给陈某甲转账10万元。事后陈某甲未上交公司,也未给魏某某发货。后陈某甲给了魏某某10900元并取得谅解。
4、2018年10月25日,被害人陈某乙接到陈某甲的电话,称国美电器有库存电器要处理,陈某甲于11月1日去了孝义市,收了陈某乙儿子陈某丙购买家电的货款8500元。事后陈某甲未上交公司,也未给陈某乙发货。后陈某甲赔偿陈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
5、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承诺被害人赵某某可以帮助其以分期购买电器的方式套现,后陈某甲用赵某某的手机分期购买了电器(18397元)。后陈某甲套现后给赵某某还了1721.86元的分期,并退了一台价值11399元的空调。
6、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他已经卖了三台电视,但是顾客必须见了货才付款,需以店员白某某的名义先分期购买电器套现后再还钱。后陈某甲以白某某的名义分期购买了三台电视(10797元)。事后陈某甲将电视卖给其他客户套现后替白某某还了两次贷款1970.66元。
7、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承诺被害人杨某某可以帮助其以分期购买电器的方式套现,后陈某甲以杨某某的名义做了20595元的分期。事后陈某甲将购得的电器卖给了客户套现后并未将所得货款给杨某某。
8、2018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承诺被害人张某某可以帮助其以分期购买电器的方式套现,后陈某甲以张某某的名义做了22000元的分期。事后陈某甲将购得的电器卖给了客户套现后并未将所得货款给张某某。后陈某甲还了张某某4048.14元。
9、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承诺被害人高某某可以帮助其以分期购买电器的方式套现,后陈某甲以高某某的名义做了20198元的分期。事后陈某甲将购得的电器卖给客户套现后未将所得货款给高某某。后陈某甲还高某某1821.5元,通过姚某某给了高某某7821.5元。
10、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承诺被害人侯某某可以帮助其以分期购买电器的方式套现,后陈某甲以侯某某的名义做了21194元的分期。事后陈某甲将购得的电器卖给客户套现后并未将所得货款给侯某某。后陈某甲还侯某某12297元。
11、2018年8月17日,陈某甲谎称阳泉客户要求货到付款,需以员工武某某的名义分期购买电器套现后还钱。后陈某甲以武某某的名义分期购买了三件电器(18562元)。后陈某甲将电器卖给其他客户后套现后替武亮偿还了两次贷款3353.52元。
12、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需提高店内业绩,让员工范某某拿出3万元购进一批厨卫。事后陈某甲并未购进厨卫。后陈某甲偿还范某某3万元并取得范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161518.32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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