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2000********,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2001********,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某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2000********,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区**路**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肇庆市**区**路**小区**幢**房,现住罗定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邓某某等人在罗定市罗城街道龙园路米乐星楼下美宜佳商店附近,以被害人朱某某之前饮酒时太嚣张为由陈某乙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随后朱某某被带到罗城街道柑园居委**祠堂前空地继续被殴打,并以欠债为由要朱某某转账2000元到陈某甲微信账号,到5时10分许陈某甲收到钱后才由朱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邓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邓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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