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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等人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居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桂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201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桂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2015年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2010年因犯强奸罪被南昌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2011年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2009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10月13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2018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居委会**号。2019年9月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进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邹某某、徐某甲、陈某乙、周某甲、桂某甲、桂某乙、杜某某、李某乙、付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毛某某、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陈某甲、邹某某、徐某甲、陈某乙、周某甲、桂某甲、桂某乙、李某甲、杜某某、李某乙、付某甲、付某乙、张某甲、徐某乙及章某某、支某甲、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聚集在一起,在进某某**镇及周边地区以非法赌博业为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该团伙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甲、邹某某及周某乙(另案处理)、章某某、支某甲、盛某某等人在进某某**镇及周边乡镇开设赌场,以玩“三十二张”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付某甲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乙、桂某乙、徐某乙等人在赌场上收“斗子钱”,被告人徐某甲在赌场卖烟,被告人周某甲、桂某甲、李某乙在赌场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被告人杜某某、付某乙、张某甲为赌场望风、看护赌场。至同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邹某某等人抽头获利达十余万余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周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期间,发现张某乙(另案处理)伙同周某乙于2019年6月14日晚上也在进某某**镇开设赌场,被告人徐某乙在赌场收“斗子钱”。为争夺赌场利益、独霸**镇及周边乡镇的地下赌博业,被告人陈某甲在发现张某乙及周某乙于6月15日晚又在进某某**镇**村开设赌场后,纠集被告人杜某某、付某乙、张某甲及支某甲等人来到赌场砸毁赌博工具、驱散赌博人员,并威胁张某乙不得再在**镇开设赌场。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25元。

因赌场被抄,张某乙欲报复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6月16日下午2时许,张某乙纠集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姜某某、支某乙、胥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镇汇合后,分乘三辆小汽车携带钢管、菜刀到处寻找并准备抄掉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被告人陈某甲发现张某乙带人欲抄其赌场,遂将赌场上的人散掉,纠集被告人邹某某、徐某甲、陈某乙、周某甲、桂某甲、桂某乙、李某甲、杜某某、李某乙、付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毛某某、晁某某及章某某、支某甲、盛某某等人欲反击张某乙,并分乘七辆小汽车携带砍刀到处搜寻张某乙。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进某某**镇**路看到张某乙等人的车,随即开车将张某乙等人的车拦住,被告人邹某某、徐某甲、桂某甲、李某甲、付某某、李某乙开车堵住马路,然后被告人杜某某、陈某丙、毛某某及支某甲、盛某某等人持砍刀砸张某乙的车,张某乙、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姜某某、支某乙、胥某某、黄某某等人也下车持钢管、菜刀与被告人陈某甲、邹某某、徐某甲、陈某乙、周某甲、杜某某、陈某丙、张某甲、毛某某、晁某某及支某甲、盛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打斗中,胡某甲开车撞伤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被告人杜某某、陈某丙、毛某某及支某甲、盛某某等人砍伤樊某某。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樊某某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经鉴定,被损坏车辆的维修价格为人民币3293元。

三、被告人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5日早上,被告人付某甲在其位于进某某**镇的家中容留陈某乙、章某某、李某丙吸食毒品。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同年6月18日主动投案,被告人付某甲于同年7月2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邹某某、徐某甲、陈某乙、周某甲、桂某甲、桂某乙、李某甲、杜某某、李某乙、付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毛某某、晁某某、徐某乙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同案犯张某乙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甲、邹某某、徐某甲、陈某乙、周某甲、桂某甲、桂某乙、李某甲、杜某某、李某乙、付某甲、付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毛某某、晁某某、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付某甲、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邹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徐某甲、陈某乙、周某甲、桂某甲、桂某乙、杜某某、李某乙、付某甲、付某乙、陈某丙、张某甲、徐某乙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另,被告人陈某甲、邹某某、徐某甲、陈某乙、周某甲、桂某甲、桂某乙、李某甲、杜某某、李某乙、付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毛某某、晁某某组织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且持械,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另,被告人付某甲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追究以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桂某甲、桂某乙、杜某某、付某乙、张某甲、晁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均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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