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房东遗留在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东沿58号公寓楼402房间内的储物室钥匙,进入该公寓楼储物室内,窃得该公寓楼内5个租房的钥匙。
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窃得的钥匙进入上述公寓楼404租房,窃得被害人陈某乙放在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124元。
2019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窃得的钥匙进入上述公寓楼303、403租房,因发现该两间房间内并无住户,未窃得财物。
2020年1月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窃得的钥匙进入上述公寓楼301租房,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价值人民币400元的三星S7手机1部。
2020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窃得的钥匙进入上述公寓楼202租房,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苹果6S plus手机1部及充电器1个。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发还清单、照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乙、何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中三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周幼冲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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