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街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何某某摆放在开远市**农贸市场**摊位上装有ViVoS1手机的手提包盗走,被告人陈某甲使用该手机通过微信转走被害人1300元。
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为137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开发改价认字[2020]1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俊秀
检察官助理:肖珊珊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人民币148元、监控视频光碟2张、讯问光碟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