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5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逊克县逊克县**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途径逊克县**乡**村路口时,被逊克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为136.62mg/100mL,属醉酒状态。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被逊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逊克县**乡**村路口截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4. 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全
助理检察员:商成明
2020年8月28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逊克县**乡**村**组**号;
2.卷宗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页;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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