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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小区**栋**室。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9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渝A7****皮卡车来到重庆市万州区**********号,进入建卡贫困户成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1000余元、农村商业银行卡(户主为成某某妻子谭某某)、身份证、腊肉38斤、香肠17斤等物品。2020年1月1日6时许,陈某甲来到万州区龙驹镇农村商业银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卡内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1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成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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