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某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步行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西侧墙边晾衣处,盗走若干女性衣物。
2.2020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巷**号后面出租屋晾衣处,盗走若干女性衣物。
3.2020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广场**座**门口,盗走若干女性衣物。
破案后,公安人员缴回上述被盗衣物,部分衣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物等物证;2.户籍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拣开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被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6.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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