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5********,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从事水产批发工作30余年,曾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销售水产、海鲜等需要向上家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交易票据。2019年3月27日以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向广西省北海市上家订购120余斤的美人蛤,在未确定上家有无营业资质,也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交易票据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瑞安市**街道**村**路**号的水产品店内将上述90余斤的美人蛤出售给顾客(剩余30余斤因质量不好未销售)。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8日,在被告人陈某甲店内对其销售的美人蛤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被抽检的美人蛤中氯霉素含量3.38*10^3μg/kg。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营业执照、瑞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人员资格证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郑某某、何某某、陈某丁、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凯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瑞安(联系方式1375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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