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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1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4218,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8年5月28至2018年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到石门县太平镇**村村民陈某戊家拜年,在吃饭、喝酒过程中给其女儿陈某乙打电话要求其过来一起吃饭。陈某乙到陈某戊家后,陈某甲用手搂陈某乙肩膀,被陈某乙拒绝后很生气(陈某甲与前妻陈某丙已离婚多年,陈某甲与陈某乙沟通交流较少)。当陈某乙离开陈某戊家往龚某某家走时,陈某甲找陈某乙理论时打了其几巴掌,在一旁劝架的陈某丁也被打了一拳。随后陈某甲又闯入龚某某家中将龚某某推倒后用脚踢;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陈某甲进行了批评制止,但陈某甲仍不听劝阻,不停质问谁报的警,得知是其前妻陈某丙后朝其头上打了一拳;接着用拳头打民警,用身体撞民警,还踢了龚某某家的康佳液晶电视几脚。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陈某甲损坏的康佳液晶电视修复价格认定金额为26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彭某某、陈某己、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德宏

2018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2****4836。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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