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02日02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XFE****号小客车沿阳西县**镇塘南路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塘南路**路段,碰撞到停在路边由陈廷陈某乙驾驶的粤Q27**学号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和陈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甲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5mg/mL。事后,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照片;4、被告人供述;5、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锦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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