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6********,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日10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林某某等人以阳西县新圩镇某村委会一处土地属于他们村为由,对被害人郑某某位于该土地处的养猪场进行毁坏,陈某甲等人持锄头等工具将养猪场的铁栅门毁坏后,进入养猪场内对其猪舍、水塔、风景树等财物进行故意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共计23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林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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