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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身份证号码3422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飞翔、被害人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孩子扶养问题,到天长市**镇**小区未找到其前夫张某甲,后用斧头,将张某甲停在上述小区门口的皖M*****雪佛兰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后视镜等部位毁坏,致车身部分外壳不同程度变形。

案发后,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车辆损失价值17746.4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4万元,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斧头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检查、扣押等笔录:车辆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殿高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小区**号楼**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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