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检公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2005年6月2日作案后外逃,2017年12月15日在四川省剑阁县被抓获,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镇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山西务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广州务工的被害人景某(已殁),交往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出资13000元在镇巴县**镇老街为景某开办了一家名为“****”理发店。后景某让陈某甲在**街上买房子,陈某甲称没钱,未答应,两人因此产生矛盾。2005年5月底,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从山西返回镇巴县**镇。2005年6月2日晚22时许,陈某甲与景某在理发店内因买房之事再次发生矛盾,景某提出分手,陈某甲要求景某退还自已出资开办理发店的钱,遭到景某拒绝,陈某甲用手掐住景某的脖子致其死亡。作案后,陈某甲将景某尸体置于理发店内床上,用被子将尸体掩盖后外逃。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四川省剑阁县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景某系外力作用颈部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不能正确处理婚恋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
2018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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