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其胞弟陈某乙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在大埕镇程南村云峰寺路口对面发生打斗,被告人陈某甲打伤被害人陈某乙鼻子、额骨等部位。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饶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 陈某乙鼻部软组织挫(裂)伤,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右侧鼻骨翼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陈某甲左颞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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