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莆田市城厢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2时许,被害人林某甲及其儿子林某乙到被告人陈某甲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家中讨要装修工钱时双方发生冲突。其间,被告人陈某甲殴打被害人林某甲鼻子一拳致受伤流血。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林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灵川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海山
检察官助理:李丽琴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5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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