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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抢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未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7********,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3时左右,被害人张某甲驾驶陈某乙的一辆鬼火摩托车搭载卜某甲、许某甲、陈某乙在遂溪县体育场附近看见陈某甲后欲与之打招呼。当张某甲驾驶摩托车到达遂溪县**镇**宾馆楼下时,被告人陈某甲冲上前握住张某甲的摩托车车头拔走摩托车钥匙,对着张某甲、卜某甲、许某甲、陈某乙等人说:“下车,不下车就打死你们”然后推陈某乙等人下车,陈某乙等人见状下车后,陈某甲就驾驶陈某乙的摩托车离开现场。第二天,被告人陈某甲与绰号为“**”(身份不详)的人将抢劫所得摩托车开到遂溪县**镇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950元,被害人以书面谅解被告人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陈某乙、卜某甲、张某甲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5、收据、协议书、谅解书;

6、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冰

(院印)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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