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4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2013年8月22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5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30日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或单独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等地,多次组织周某某、陶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期间雇佣丁某某、钱某某(均另案处理)接送赌客,雇佣陈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望风,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85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某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二楼,组织多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2.2019年4月某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张家港市**镇第**组**号大厅,组织多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4月某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二楼,组织多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00元。
4.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组织周某某、马某某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200元。
5.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张家港市**镇**新村**幢车库,组织陶某某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期间雇佣钱某某接送赌客,抽头渔利人民币400元。
6.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张家港市**镇**花园**幢车库,组织周某某、陶某某、邵某某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期间雇佣丁某某接送赌客,抽头渔利人民币3400元。
7.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室,组织周某某、刘某某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期间雇佣丁某某接送赌客,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8.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张家港市**镇**花苑**幢车库,组织陶某某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期间雇佣丁某某、钱某某接送赌客,抽头渔利人民币1900元。
9.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组织马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期间雇佣丁某某、钱某某接送赌客,雇佣陈某乙、李某某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850元,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牌、骰子、赌资(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钱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秋亚
检察官助理:张宁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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