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08******,汉族,初中,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于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陈某乙(已判决)为迫使**二十二局**岛项目部帮助遂溪县**镇***村*队修葺旧水沟,从而使自己可以承包工程获利,便伙同***村*队村干部陈某丙等人一起唆使*队村民前去该项目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在阻拦过程中,陈某乙对赶来的**二十二局**岛项目部经理贺某甲、李某甲的劝阻不予理睬,并使用手机号15766******联系陈某丁(已判决),以300元/晚的价格叫其驾驶挖掘机开上铁轨堵路。陈某丁见有利可图便让司机陈某戊将挖掘机驾驶上铁轨并停放在铁轨上堵路,致使**二十二局**岛项目部当天的混凝土运输、砌石工作、修排水沟的工作等在内的工程都受阻停工,对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影响。当晚20时许,陈某丁在得知其停放在铁轨上堵路的挖掘机一扇玻璃窗被砸毁后,误认为是被害人黄某甲所为,便伙同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均已判决)及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一起去到被害人黄某甲位于**镇**村路口处的***大排档,对大排档的桌子、凳子等物品实施打砸。
经鉴定,***大排档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43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3、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及犯罪档案资料;
5、刑事判决书;
6、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身检查笔录;
10、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和证人黄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10、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法律法规,无事生非,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拒不认罪,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