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小区**号**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8日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3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容留陈某乙在巫溪县宁河街道溪遇睡梦酒店7006房间内吸食毒品。
2.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容留陈某乙在巫溪县宁河街道溪遇睡梦酒店6007房间内吸食毒品。
3.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容留陈某乙在巫溪县宁河街道溪遇睡梦酒店6007房间内吸食毒品。
4.2020年7月6日23时至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容留陈某乙在巫溪县宁河街道溪遇睡梦酒店7006房间内吸食毒品。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巫溪县溪遇睡梦酒店7006房间内查获了吸毒工具壶儿1个和疑似毒品0.13克。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现场检验,陈某甲、陈某乙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检验,提取到的疑似毒品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尿液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查获的毒品和吸毒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张晋齐
杨 舒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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