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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6********,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大道**居**栋**房。2012年6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2月27日被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期满释放。2019年9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阳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早上,陈某乙(已判刑)和黄某某共同出资向“阿柱”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一起回到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等四人共同共有的阳山县**镇**大道**号**居**幢**,当时被告人陈某甲也在家。之后,陈某乙和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容留了黄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陈某乙和黄某某共同出资向“国奇”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一起回到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等四人共同共有的阳山县**镇**大道**号**居**幢**,当时被告人陈某甲也在家。之后,陈某乙和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容留了黄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陈某乙和黄某某共同出资向“国奇”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一起回到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等四人共同共有的阳山县**镇**大道**号**居**幢**,当时被告人陈某甲也在家。之后,陈某乙和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容留了黄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陈某乙和黄某某共同出资向“国奇”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一起回到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等四人共同共有的阳山县**镇**大道**号**居**幢**,当时被告人陈某甲也在家。之后,陈某乙和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容留了黄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人陈某乙、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属于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盘梦航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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