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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街****房。2001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1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经广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酒后网约代驾司机周某某为其代驾机动车辆将其送至本市荔湾区江北路邦华星际二期对出马路位置时,要求自己驾驶车辆而被周某某劝阻,在现场对周某某实施殴打。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海龙派出所民警陈某乙及辅警黎某某到场处理时,被告人陈某甲对民警进行谩骂并用脚踢民警某乙的腿部。在民警对其实施控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将民警陈某乙佩戴的警械拉扯至地下。经鉴定:陈某乙、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周某某、陈某乙、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盛楠

检察官助理:钟清静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本卷宗1册2卷,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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