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57********,汉族,大专文化,原泗洪县**乡**办工作人员,住泗洪县**镇**居委会**组。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泗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7月20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时任泗洪县**乡**办会计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办工作)接受该乡**公墓开发商程某甲请托,为其帮忙解决公墓销售问题,双方约定销售一个墓穴给被告人陈某甲好处费5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管理该乡民政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灵车司机、村干部开展宣传劝导、殡改办工作人员定点保片巡查以及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要求村民死亡后购买公墓、禁止土葬。经现场勘查,2014年5月至2017年12月,**乡**公墓入园安葬坟墓共220座。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收受程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讯问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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