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8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叉车司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街**号**栋**单元**室附**号。2013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赣A*****汽车从本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经沿江快速路行驶至本市民德路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陈某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甲带至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检测,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78mg/100ml。
同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车轨迹、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克刚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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