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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家住**镇**社区**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牌:云HJ****)由夹寒箐往马关方向行驶,行驶至马安山新上寨路口处,在倒车过程中与田某甲停放在后方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云HV****)相撞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田某甲、田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陈某甲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甲送检的血液中定量乙醇含量为163.57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杜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娇

检察官助理:董世娜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8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19页,散卷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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