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朝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乙家吃饭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注销的车牌号为川HD****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朝天朱家村行驶至朝天楼房沟交警岗亭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发现其涉嫌醉酒驾车,对陈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测得酒精含量结果为128mg/100ml,遂将陈某甲带至朝天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检。经鉴定,从被告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已注销的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蒲兴琼
检察官助理:陈 彬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9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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