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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济南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支部书记,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朋友陈某乙在章某区******房内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308线487公里150米处(黄河林场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冀******(冀*****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甲酒精含量为246mg/100ml,经检验,陈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4.6±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陈某甲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与被害人和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96409****);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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