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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介绍卖淫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周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酒店**号房间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赵某甲卖淫;

2.2020年9月9日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介绍鲍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酒店**号房间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向赵某乙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破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赵某甲、鲍某某、赵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扣押、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玉琼

助理检察员:尹贺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依法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06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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