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11年11月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期间且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3小型轿车,沿崇明区潘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征路路口处,因超速行驶且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与被害人倪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N****0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导致倪某某当场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陈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劣迹等事实。
2.警方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110接警单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嫌疑人的确定及到案、到案后的交代等事实。
3.上海市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亡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等证实,被害人倪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死亡,死因为车祸。
4.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悬挂车牌为“沪C****3”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陈某甲。
5.驾驶人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证实,陈某甲持有A2驾驶证,但已经注销。
6.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悬挂车牌为“沪N****0”轻型普通货车为上海长明运输公司所有。
7.驾驶人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倪某某持有C1E驾驶证,来源合法有效。
8.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9年7月20 日23时,陈某甲在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20日20时50分许,其在长兴潘圆公路振华港机五号门口右侧散步,突然听到马路上“嘭”的一声巨响。其看见一辆小轿车车头严重损坏,停在南侧非机动车道,一个男青年坐在轿车驾驶室内,车子的气囊已经打开。其叫了几声,对方没反应。同时,其看见马路的北侧机动车道内还有一辆翻倒的货车,路中间趴着一个男子,一动不动。于是其就用手机拨打110报警。
1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甲是其朋友,案发当日18时许,其在陈某甲家里一起吃晚饭,期间两人都喝了酒,陈某甲喝了一瓶半雪花啤酒,后来陈某甲一个人开车去镇上。
1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倪某某是其丈夫,2019年7月20日晚,其两人一起在红星村245号吃晚饭。后倪某某驾驶小货车回凤凰镇上小区家里去。过了段时间,其接到电话说倪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赶到现场时倪某某已经去世。
12.鉴定意见
(1)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证实,倪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所送检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上海市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沪C****3”小型轿车车头正面与悬挂车牌为“沪N****0”轻型普通货车左前侧发生碰撞可以成立。
(4)上海市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沪C****3”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0.4公里/小时。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89mg/ml。
13.勘验、检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警方于2019年7月20日21时10分至21时30分对案发现场作了勘验。
14.监控视频一张,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
15.被告人陈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洋阳
检察官助理:聂怀广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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