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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潮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潮州市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12日8时15分左右,驾驶粤D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D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潮州市枫溪区护堤路自北往南行驶至与田头何工业园路交叉口处准备右转弯行驶时,适遇被害人何某乙骑自行车同向在其前方行驶至该处,因被告人陈某甲操作不当,致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何某乙当场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何某乙无责任。

经潮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何某乙符合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陈某甲、何某乙送检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卢某某、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书等;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俊熙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9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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