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号牌为粤GR****的轻型自卸货车从徐某某和安镇和安圩往徐某某勇士农场方向行驶,在途径徐某某和安镇水头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案发当时被告人陈某甲当即拨打110报警,并随车送被害人陈某乙前往医院救治,被害人陈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钝性外力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货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决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就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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