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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2200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梁山县人,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陈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鲁******起亚轿车沿济宁滨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嘉祥红旗煤矿路口处,与对行左转弯的任某甲驾驶的鲁******号福克斯轿车对撞,致任某甲胸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陈某甲受伤、两车损坏,陈某甲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逃逸。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且对被害人近亲属协议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病历、被害人近亲属户籍信息及人民调解协议、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程某某、陈某乙、刘某某、任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及辩解;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酒精检测血样提取单及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验车笔录;6.通话记录电子数据及行车记录仪影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及在道路上行驶中的其它不当行为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其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协议赔偿被害人并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以犯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嘉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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