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之父陈某丙到本村冯某某家要账时,突发疾病死在冯某某家,后陈某丙家属为迫使冯某某赔偿丧葬费用,将装有陈某丙尸体的冰尸柜摆放在冯某某家客厅内。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冯某某家为陈某丙守灵、烧纸,并将存放陈某丙尸体的冰尸柜一直留在冯某某家中。当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将一车砖及一车沙子卸在冯某某家中,称要将陈某丙尸体埋在冯某某家中。2020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冯某某家院内挖坑,称要将陈某丙尸体埋放在院内,被冯某某亲属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兰
助理检察员:彭静蕾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