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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97********,回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日 ,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又名陈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96********,回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号。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日 ,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1月2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底,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在逃)与境外毒贩商谈好贩毒事宜。因毒资不足便邀约被告人陈某乙出资参与。2019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昭通市昭阳区守望乡甘河村民委员会团山村民陈某某家门口被抓获,后从二人接取的实木家具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5100.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325

附: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和光盘17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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