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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3月27日决定并案审查。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28日、4月20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2日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乙与被害人陈某丁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另案处理)闻讯后分别持木棍与陈某乙在古田县**镇**村**路**号厝前的村道上共同殴打陈某丁致其左侧第6、7、8、9肋骨腋侧骨折。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1日、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分别经古田县公安局办案干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两被告人户籍证明、古田县医院病历、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戊、肖某某、陈某巳、陈某庚、陈某辛、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影像、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琐事持械共同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聘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光盘七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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