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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破坏生产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59********,汉族,文盲,农民,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哄抢罪,2017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后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7********,汉族,小学,农民,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哄抢罪,2017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后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7********,汉族,小学,农民,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因涉嫌聚众哄抢罪,2017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后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2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9********,汉族,小学,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哄抢罪,2017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后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4********,汉族,小学,农民,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哄抢罪,2017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后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丁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时任进德镇四连村新田屯村民小组长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大塘湖”归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委管理、使用的情况下,组织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陈家队的村民开会,在会上陈某甲煽动陈家队的村民称“大塘湖”归陈家队所有,主张对“大塘湖”进行改造,以及购买鱼苗投放到“大塘湖”里。2017年初,陈家队请钩机对“大塘湖”进行改造施工,陈某甲、陈某丙在施工现场监督钩机对“大塘湖”进行加高加宽,后被四连村委干部发现并制止。2017年清明节前,被告人陈某丙、被告人陈某戊、被告人陈某乙等人用陈家屯筹集得的资金购买鱼苗并投放到“大塘湖”里。2017年10月至11月初,陈某乙约被告人陈某丁一起去“大塘湖”抽干“大塘湖”里的水。2017年11月6日,陈某丙联系收鱼老板开车进村收鱼,陈某丁、陈某戊、陈某乙等十多名村民以陈家队在四连村“大塘湖”投放有鱼苗有鱼为由,到“大塘湖”聚众打捞“大塘湖”里的罗非鱼500余斤。经价格鉴定,打捞的罗非鱼价值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出于其他个人目的纠集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丁,故意破坏由村集体管理经营、使用的鱼塘,以上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慧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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