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道**栋**房。因保险诈骗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社**栋**房。因保险诈骗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路**号。因保险诈骗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饮酒后驾驶粤B8G****号车辆,载其堂弟陈某丙,行驶至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海路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戌停靠在路边的粤BDE****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身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乙通过电话告诉其父亲陈某丁事故情况,陈某丁便电话通知住在事故现场附近的亲戚被告人罗某某到现场帮忙处理。与此同时,当晚与陈某乙一起饮酒的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其儿子陈某丙得知侄子陈某乙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便立即赶到现场帮陈某乙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赔偿了被害人一万元人民币,并帮忙将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但因被害人陈某戌的车辆被撞后无法启动亟需维修,故陈某甲又驾驶肇事车辆回到事故地点,将车辆重新摆放,还原事故现场。后因陈某乙酒后驾驶无理赔资格,遂由被告人罗某某代替陈某乙,以肇事车辆驾驶员的身份向中国平安财产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报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还指导罗某某拍摄事故现场照片、编造事故原因等,以帮助罗某某顺利通过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2020年3月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赔付涉案两辆机动车维修费用合计人民币102101元。
2020年4月8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复审时发现该单赔付存在更换驾驶员的风险,便于4月10日报案。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事后,三名被告人的家属代其三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退赔人民币102101元,并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保证人陈某丁,联系电话136*******;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保证人陈某戊,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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