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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有限公司销售业务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苑某某在担任**有限公司销售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板材私自低价出售给张某某、董某某等下游客户,套取公司货款436000余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购车、购房等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苑某某亲属已赔偿公司钱款522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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