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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钟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镇**村,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9********,汉族,初中文化,经营电动车档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在值班律师曾玲、曾昌鹏、刘付兰、文钊的见证下分别与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黄某某、温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卢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为筹钱吸毒和日常挥霍,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以及马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莫某甲、莫某乙、练某某、江某某等人(作案时均未达刑事追究年龄)多次盗窃电动车,并将其中部分赃物电动车分别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温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5日8时许,王某某将一辆黑色雅迪龟仔款电动车停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街后门旁边。当天,卢某某伙同马某某、莫某甲等人将王某某的电动车盗走。次日,卢某某将盗窃王某某的该辆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黄某某,黄某某明知卢某某向其出卖的电动车是盗窃赃车仍购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卢某某的购车款1000元。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19元。案发后,赃物电动车未能追回。

    2、2019年8月16日4时左右,司某某将一辆黑色富士达牌龟仔款电动车停放在**广场**栋门前电动车停车位。当天4时许,卢某某伙同马某某、莫某甲等人将司某某的电动车盗走。2019年8月24日,卢某某将盗窃司某某的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卢某某的购车款500元。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被害人司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9元。案发后,赃物电动车未能追回。

    3、2019年8月21日9时许,卢某某伙同马某某、莫某甲等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豪苑**期门口盗窃韩某某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当天晚上,卢某某将盗窃韩某某的该辆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出卖给温某某,温某某明知道卢某某向其出卖的电动车是盗窃的赃车仍购买,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和支付现金300元共计600元购车款给卢某某。后温某某将该辆电动车以900元转卖,并用笔记本记录销赃获利300元的情况。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被害人韩某某被盗的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案发后,温某某向韩某某退赔1000元,韩某某书面表示对温某某予以谅解。

    4、2019年8月22日22时许,吴某甲将一辆黑色龟仔款电动车停放在**广场**号门马路边人行道。次日凌晨,卢某某伙同马某某、莫某甲等人将吴某甲的电动车盗走。2019年8月23日晚,卢某某将该盗窃吴某甲的该辆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温某某,温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购车款给卢某某。事后,温某某将该辆电动车以1600元销赃转卖,获利600元。案发后,温某某向吴某甲退赔1000元,吴某甲书面表示对温某某予以谅解。

    5、2019年9月9日上午,卢某某伙同马某某、莫某甲等人在**广场旁**中央广场门口盗窃何某某一辆爱玛牌黑色电动车。当天晚上,卢某某将盗窃何某某的该辆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温某某。后温某某将该辆爱玛牌电动车以1200元销赃转卖,获利600元。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被害人何某某被盗的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60元。案发后,温某某向何某某退赔1000元,何某某书面表示对温某某予以谅解。   

    6、2019年10月14日23时左右,吴某乙将一辆白色台玲龟仔款电动车停放在**广场**号门马路边人行道。次日凌晨3时多,卢某某伙同陈某丁、马某某等人将吴某乙的电动车盗走。2019年10月18日,卢某某将盗窃吴某乙的该辆电动车销赃给黄某某,黄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购车款给卢某某。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被害人吴某乙被盗窃的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9元。案发后,赃物电动车未能追回。

7、2019年10月17日20时30分许,葛某某将—辆电动车停放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湛江市**局大门前。次日凌晨,卢某某参与将葛某某的电动车盗走。事后,卢某某将该辆电动车销赃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该电动车转卖给郑某丁。案发后,公安追回赃物电动车发还被害人葛某某。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葛某某被盗的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6元。

    8、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李某甲将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广场**号门马路边。次日凌晨4时多,卢某某伙同陈某丁、马某某、莫某甲等人盗走李某甲的电动车。 2019年11月2日,卢某某将盗窃李某甲的电动车以900元销赃给黄某某,黄某某微信转账900元购车款给卢某某。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39元。案发后,赃物电动车未能追回。

    9、2019年11月16日凌晨,卢某某伙同陈某甲、钟某某、马某某、陈某丙、陈某乙、陆某某等共计7人在**广场附近伺机盗窃电动车,分别在**华府**号楼马路边盗窃顾被害人顾某某的一辆灰色爱玛牌电动车,在**广场**号门马路边的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袁某甲的一辆黑色雅迪牌龟仔款电动车。顾某某被盗的该电动车于2019年6月27日在赤坎区九二一路爱玛电动车专卖店以3299元购买。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被害人袁某甲被盗的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2元。案发后,赃物电动车未能追回。

10、2019年11月25日凌晨,卢某某伙同陈某甲、钟某某、马某某、陈某丙、陈某乙、陆某某等人在**广场**号门门口分别盗走李某乙的一辆黑色雅迪牌龟仔款电动车和黎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被害人李某乙被盗窃的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63元;被害人黎某某被盗窃的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99元。案发后,赃物电动车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了卢某某持有的雷致牌黑色龟仔款电动车一辆,该车已发还被害人梁某某;扣押了麦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神鹰牌黑色两轮电动车一辆;扣押了被告人温某某持有的电动车三辆、手机一部、记事本一本;扣押了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及其售出的电动车共五辆,其中一辆白色台铃发还事主葛某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提取(手机信息)笔录、照片辨认、发票、电动车合格证、收据、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3.证人郑某丁、郑某甲、郑某乙、袁某乙、郑某丙、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司某某、何某某、韩某某、黎某某、李某乙、顾某某、袁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李某甲、葛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黄某某、温某某及同案人卢某某、陈某丙、练某某、莫某甲、莫某乙、马某某、陈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盗窃作案两次,盗窃电动车共计四辆,价值人民币共约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温某某为营利,明知是赃物电动车而收购转卖,其中黄某某收购赃物电动车五辆价值人民币共计10832元,温某某收购赃物电动车三辆价值人民币共计7010元,黄某某、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黄某某、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检察官助理:陈羽茜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钟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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