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4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月,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的丈夫陈某丙系从原隆回县**煤矿厂退休,2004年开始到隆回县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站领取养老金。2006年10月18日,陈某丙因病在隆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丙死亡后,被告人范某某为了能够继续领取养老金,隐瞒陈某丙死亡的事实,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的哥哥),利用陈某甲与陈某丙长相相似的特征,由陈某甲假冒陈某丙到保险站进行身份验证,得以继续冒领养老金。自2006年11月至2019年4月,范某某伙同陈某甲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310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退休工资发放明细表、陈某丙在湖南省隆回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陈某丙职工退休证、陈某丙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常口信息、户口注销证明、死亡注销信息、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隐瞒真相骗取养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孙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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