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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唐某甲等4人贩卖毒品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2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11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王某某、陈某甲贩卖毒品:

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吸毒人员何某某32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吸食。王某某从湛江市霞山区临东村上线“**”(未查实身份)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收取毒资后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

2019年7月13日、2019年7月18日,王某某安排被告人陈某甲到湛江市霞山区临东村找上线“**”(未查实身份)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贩卖,陈某甲接到消息后便在湛江市市辖区民安街道办西坡村乘坐唐某甲驾驶的小汽车(粤G*****)前往湛江市霞山区临东村购买毒品。陈某甲在车上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方式向唐某甲支付4710元、7510元,唐某甲收取后便将金额提现到其名下的银行卡。随后唐某甲下车去到ATM机提取现金将4700元、7500元交付给陈某甲,继续开车搭载陈某甲去往临东村。陈某甲拿现金购买毒品后,将毒品给付给了王某某。

2019年7月22日,因陈某甲被抓获,王某某便自己搭载唐某甲驾驶的小汽车(粤G*****)前往湛江市霞山区临东村购买毒品。王某某在车上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方式向唐某甲支付5010元,唐某甲收取后便将金额提现到其名下的银行卡。随后唐某甲下车去到ATM机提取现金将5000元交付给王某某,继续开车搭载王某某去往临东村。随后,王某某用该笔现金购买了毒品。2019年8月24日,王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区靖海东路27号605房被抓获,公安民警在王某某租住的605房内缴获疑似毒品17小包,净重共3.23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住所内缴获的可疑固体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陈某甲、唐某甲贩卖毒品:

2019年7月19日,吸毒人员何某某与陈某甲联系,欲向陈某甲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随后,二人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何某某支付100元现金后,陈某甲便将毒品海洛因交付给何某某。

2019年7月21日,吸毒人员陈某乙与陈某甲联系,欲向陈某甲购买50元毒品海洛因。随后,被告人唐某甲搭载陈某甲到西坡村一起将50元毒品给付给陈某乙,陈某乙通过微信红包方式支付毒资50元。公安民警于2019年7月21在民安街道办三角路花圈附近抓获陈某甲,并当场从陈某甲身上缴获疑似毒品1小包。经称量,该包毒品净重2.25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身上缴获的1小包可疑固体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三、唐某甲贩卖毒品:

2019年6月4日至7月11日,吸毒人员唐某乙得知被告人唐某甲处可以购买毒品,便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的方式向唐某甲购买50元至200元不等的毒品海洛因。唐某甲每次收取毒资后随即去往民安镇购买毒品,三分之二的毒品给付给吸毒人员唐某乙,剩下的三分之一毒品供自己吸食。经微信账单统计,唐某甲向吸毒人员唐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16次,共计毒资1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块状物1小包、白色块状物1小袋、棕色块状物17小袋、一次性针筒15支、vivo黑色手机1部、vivo粉色手机3部、iPhone6手机1部、银行卡4张、粤G*****小轿车1辆,身份证1张、人民币若干元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何某某、唐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唐某甲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卷内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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